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傷殘的,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:
一、 被保險人醉酒、斗毆、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;
二、 被保險人患精神疾病;
三、 被保險人因疾病、妊娠、流產、分娩、藥物過敏、食物中毒、整容手術或其他醫(yī)療導致的傷害;
四、 被保險人自殺,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;
五、 被保險人故意自傷及主動吸食、注射毒品;
六、 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醫(yī)療行為導致的傷害;
七、 被保險人未遵醫(yī)囑,私自服用、涂用、注射藥物、使用管制藥品;
八、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、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,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;
九、 被保險人進行潛水、滑水、滑雪、滑冰、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、跳傘、蹦極、攀巖運動或探險活動;
十、 被保險人進行武術比賽、摔跤、賽馬、賽車、駕駛卡丁車或特技等高風險活動;
十一、 戰(zhàn)爭、軍事沖突、暴亂或武裝叛亂;
十二、 核爆炸、核輻射或核污染。
(本簡介僅供參考,詳細內容以保險合同為準。)
完整條款內容請點擊查看 : 長生附加團體意外傷害保險(B)
